近日,青山湖区法院扬子洲法庭法官通过电话调解的方式成功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仅用三天时间便使当事人得到了合理赔偿。
2012年5月17日,被告万某驾驶电动车逆行至南昌市北京西路师大附中路段与行人原告余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余某一部HTC手机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应由万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新HTC-A810e手机一部、误工损失费200元和交通费、手机通讯费、律师咨询费、材料复印费100元。
主审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提供财产损失的证据,召集双方到庭调解存在一定的困难。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财产损失应提供价格认证部门出具的车物损失评估鉴定书,而进行评估鉴定需支出鉴定费用。为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赔偿数额,该庭法官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告知原告到电信公司询问手机修理的合理价格,同时将原告的意见传达给被告。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明白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当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