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网络平台联系客户,招募“小弟”给同性顾客提供色情服务。2012年2月26日,青山湖区法院审理了全省首例男性卖淫案件。被告人谢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谢某从2011年4月开始,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某单元楼内,成立“龙太子会所”,从江西各地招募、容留“小弟”从事同性卖淫。谢某设立了相对应的“龙太子会所”网络平台,为其卖淫组织进行宣传。期间,谢某招募了邹某、徐某等多名“小弟”,为他们提供食宿,将他们的照片放在网络平台上,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布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QQ号码。顾客浏览网页,选中“小弟”后和谢某联系,由谢某派出小弟和顾客在约定地点见面进行卖淫。卖淫后“小弟”回到会所,给谢某提成。从2011年4月起至2011年8月被警方抓获前,谢某共赚得人民币一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某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