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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企业卖人药 非法经营终获刑
作者:赖红宇、包忠荣  发布时间:2012-07-17 10:35:40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本是经营兽药和化工原料等的企业,却挂羊头卖狗肉,明目张胆出售十余种国药准字化学原料药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巴比妥,非法经营额达360余万元。2012年1月13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3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系江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该公司于1997年成立,经营期限为1997年11月17日至2007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医药原料等,1999年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09年12月25日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0年至2006年,该公司从外省10余家制药公司购进盐酸吗啉胍、扑热息痛、甲硝唑等10余种化学原料药,并将其中部分化学原料药出售给本省多家制药公司;2001年至2005年1月28日期间,在未取得指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购进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巴比妥卖多家药业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学原料药属于药品,巴比妥已经国家规定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告单位江西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经营药品,经营额达人民币360余万元,已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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