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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车祸 主张工伤获支持
作者:潘绪昌  发布时间:2012-07-17 10:36:30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万女士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获得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待遇未果,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万女士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女士原系南昌某超市员工,月工资1200元。2008年12月17日6时许,万女士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南昌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1天,花去医疗费39324.56元。2009年8月10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万女士诉赔偿义务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赔偿义务人赔偿万女士包括医疗费33459.65元、误工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5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1275.82元。后万女士与该超市就工伤待遇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经行政认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程序,万女士最终被依法确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之后,万女士向青山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问题申请仲裁。2011年10月10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有关项目作出了裁决。万女士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间诉至法院。另查明,万女士在超市工作期间,该超市未为万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院认为,超市方未为万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万女士因工负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超市支付。但万女士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获赔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扣减。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方应支付万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824.91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该判决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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