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杨某在南昌市各大宾馆酒店应聘前台收银,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前台和顾客财物,疯狂作案17起。2012年6月6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1年6月11日,杨某来到南昌市苏圃路的丽湖城市酒店,杨某应聘上了前台工作。在试用阶段,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乘周围无人时将前台收银处的1670元钱偷走后离开。酒店老板见杨某无故离开,而且仅丢失了1670元,也就没有追究。杨某事成后并没有受到惩处,于是6月22日杨某再次来到另外一家宾馆应聘前台工作。乘自己一人上班时将前台收银处1082元和一台诺基亚手机偷走。此后,杨某频繁作案,在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均用以上手段,应聘酒店前台工作后,盗窃前台收银处财物和旅馆顾客财物,连续作案17起。杨某于2011年11月27日被抓获归案。到被捕时盗窃金额达到52854元,杨某自知触犯法律,将赃款退回38304元,以求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故作出以上判决。
杨某在短短半年时间内疯狂作案17起,盗窃金额达到5万多元。直至半年后落网,这也是被害人对被盗后不及时报案有着重要联系。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助长了犯罪分子疯狂作案的侥幸心理。今后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案,这不仅仅是维护自身利益,也是维护他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