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五人购买迷药后到歌舞厅寻找对象,带两被害人去吃宵夜时将迷药放入饮料中骗两人喝下,之后将两人进行轮奸。2012年6月12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熊某、夏某、张某、王某、李某五人均犯强奸罪,判处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
熊某等五人均是无业人员,2000年8月21日下午,五人在熊某家中看完黄色录像后想“找点乐子”。于是五人来到三眼井附近的药店买了“三唑仑”的迷药。打算给某女吃下后实施奸淫。在场五人均表示同意。之后五人来到了南昌市铁路八村的金生大舞厅寻找作案对象。在该舞厅逗留时五人看到蔡某独身一人,便上前与其搭讪。之后以请蔡某吃宵夜为由将蔡某约出。蔡某想到自己独身一人,于是叫来自己好友胡某一同前往。熊某等人带着蔡某、胡某来到彭家桥下的某餐厅吃宵夜。在宵夜过程中张某和熊某将“三唑仑”的药放入给蔡某和胡某所喝的健力宝饮料中。待两人药效发作后,五人将蔡胡二人带到附近某居民房的平台上,对二人实施奸淫。奸淫过程中,张某未参与,只在一旁观看。直到2012年2月7日,所有犯罪人员落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张某、夏某、王某和李某五人采用下药致妇女昏迷的方式,致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且系轮奸。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并未参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故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