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2011年11月4日,黄某开着租来的奥迪车在江西省南昌市国安路附近转悠。他看到一位独自走在路上的女生刘某,于是将车靠近,问其附近哪里有银行,并称自己是从香港过来做生意的地产商,因为刚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去银行取钱。刘某见衣着光鲜开着奥迪车的黄某,很快信任了黄某并答应上车带其去银行。
路上黄某一直与刘某套近乎,然后在取得刘某完全信任后对她说自己手机没有办法和香港那边联系,并且银行卡是香港的,需要一张内地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接着还决定去需要去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公司汇报这边发生的特殊情况。刘某认为已经和黄某是朋友关系,毫不怀疑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了他,接着将银行卡和从寝室带出来的笔记本电脑都给他进行使用。
黄某拿到刘某手机和笔记本后,又说需要查询转账的钱是否已经转到卡内。于是佯作打电话给银行服务人员,输入卡号,让刘某自己输入密码。刘某却依旧没有察觉黄某的不轨意图。取得了刘某的银行卡密码后,陈某说在内地附近有个朋友能帮忙解决车祸的问题。但是涉及到一些领导和商业秘密问题,刘某需要回避几分钟。刘某毫不犹豫地下了车,便眼睁睁的看着他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和电脑带走。直到一个小时后,问路人借手机拨打自己的电话时关机时才发现“高富帅”原来是个骗子。
2012年5月14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审理此案。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