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支付家具货款定金10000元却迟迟未收到货物,消费者李某与商家某公司交涉多次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近日,青山湖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并判决某公司向李某退还44000元货款以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2011年5月19日,李某因装修新房需要,在某卖场的精品超市选中了沙发、餐台等价值54000元的整套家具,当日即与经营该超市的被告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支付了10000元定金。后李某于5月21日将余款44000元汇至该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在等待交货的时间里,李某特意根据挑选的家具款式调整了新房的装修风格。但距离约定的交货日期过去一个月了,李某的基础装修早已完工,却迟迟未收到家具。期间李某多次前往该卖场进行交涉,却意外得知该超市已停止营业。满心焦急的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某公司同意退还李某支付的家具货款,但对于双倍返还定金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应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某公司庭审中承认已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合同目的落空,故被告除应退还支付的44000元购货款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