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2013年2月27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刘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0月31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五人来到本市青山湖区塘山镇一网吧上网,王某登录前妻李某的QQ,发现QQ中有一网名为“刺客”的男子(被害人邓某)给其前妻发的暧昧信息,便怀疑是因为邓某与前妻有染导致离婚,遂有了殴打邓某一顿的念头,于是冒用前妻的身份与邓某网聊,将其约至青山湖区一网吧见面。当日22时许,邓某到达该网吧,王某便纠集刘某等五人,以其妻子被邓某抢走为由,追打邓某,导致邓某轻微伤丙级。之后王某又指使刘某等对邓某进行搜身,从其身上搜出人民币约400元及酷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3元),五人随即将劫得的人民币400元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手机追回并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前妻出轨导致婚姻破裂,未能理智解决并面对婚姻问题,反而迁怒于他人,并纠集刘某等朋友殴打他人,在殴打完后还强行搜身劫取他人财物,虽有前因,但法律难容,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王某引发犯罪并纠集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出于朋友之义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