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青山湖法院刑庭近日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被告人谢某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南昌市上海南路菲凡屋服装店卖衣服。2009年5月13日下午,被害人杨某花19元在此买了一件T恤,回家后觉得衣服小了就回到店里换了一件,一小时后又到店里要求换。谢某某见标签已撕掉就不肯再换,两人发生口角,谢某某就将杨某推出去,杨某被谢某某拉扯推出店门口(与外部水平地面有16厘米落差)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杨某因外伤致右股骨颈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与杨某达成了总额为18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全部支付,杨某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拉扯他人推出门的过程中,应知其店门口与外部地面有较大落差,可能致人摔倒,却疏忽大意,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案发时尚未满十八岁,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