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寻找急需钱的卖肾者,将其肾脏卖给有需要的病人,并从中获取暴利。2013年5月6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并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2011年,由于手头紧,陈某经朋友介绍知道可以通过卖掉自己一个肾脏换取钱财。于是陈某找到吴某(另案处理),表示自己愿意卖一个肾脏,两人谈好价钱后吴某就给陈某安排了手术。但吴某却并未将说好的钱交给陈某,陈某多次催要,吴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吴某看陈某没有工作,于是拉他入伙,而没有经济收入的陈某欣然接受了这份“好工作”。
陈某进入该团伙后,主要是寻找“供体”(自愿卖肾的人),并负责“供体”的吃住和身体检查。2011年8月开始,陈某利用网络游戏和其他各种网络交友的突进散播消息说有想卖肾的可以找他。由于网络环境复杂,游戏中时常有需要钱并年少无知的年轻人,所以陈某很容易能找到“供体”。通常“供体”能获得2万元的卖肾款,而陈某和吴某作为中介,却可以获得买肾方几十万元的买肾款。
万某是众多“供体”中的一名,92年出生,江西抚州人。2012年年初,20岁的万某因奶奶身患重病决定出外打工,于是先在老家上网,希望在网上找到一份工作先。通过QQ聊天的方式,万某的一名网友称知道一个可以卖肾的地方,问万某是否愿意。万某想到奶奶的病,并考虑自己打工也赚不到几个钱。于是抱着了解一下的态度加上了陈某的QQ号码。陈某和万某大致说了一下,并告诉万某卖肾不会对身体有什么严重影响。在陈某的怂恿下,万某答应以2万元价格卖肾,于是来到南昌找陈某。
万某来到南昌,陈某便在火车站接了万某来到南昌市某地出租房内。不大的房子里住了6个人。陈某介绍说都是准备卖肾在这里养身体和卖完肾准备回家的人,几个人轮流负责做饭,于是万某在陈某租的房子内住了下来。“供体”之间很少说话,只是每天吃饭和好好休息。半个月后,陈某带万某来到南昌的一家医院检查身体,万某身体一切正常,之后陈某带着万某和另一“供体”前往景德镇。到了景德镇后,陈某给万某戴上墨镜和口罩,偷偷把万某带进了一家医院。万某在医院总共待了3天,他的一颗肾脏就已经被移除。之后万某和陈某回到南昌原先的出租房内。万某在养身体的第三天,警方就出现将陈某逮捕,万某方才明白,原来陈某所做的“生意”已经触犯法律。、
法院处理该起案件时发现。“供体”年龄均偏小,基本均为90后,家庭经济情况不佳,并以无业者居多。年纪小不懂事,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漠视和对金钱的过渡渴望是卖肾者的普遍情况。在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只有从源头上纠正部分青少年不爱惜身体和拜金等思想问题,从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等各个方面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才能真正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