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先自行找侵权人要求赔偿,而侵权人久拖不赔,这样就容易造成受害人诉讼请求超过时效,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为了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就需要从受害方提供的证据出发,依法查明受害方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从而保护受害方的权利。
近日,青山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不应当予以支持。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6月份,青山湖区法院通过受害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后认为:2012年3月29日原告邓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肢体损伤10级伤残,诉讼时效应从原告邓某伤势确诊之日即2012年3月29日起计算;2012年12月27日交警部门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组织了调解,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对被告的相关抗辩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审结,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