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被告,你无故当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属逾期举证,导致本案需再次开庭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庭对你予以训诫,你还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道歉,是否有异议?”8月10日上午,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民二庭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当庭训诫,同时依法同意了其当庭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并作出延期开庭的决定。
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持送货单和结算单等向被告主张货款。法院给予了双方各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并向被告送达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但是直到开庭当天,被告才对原告举证的送货单上的签名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鉴于被告的该项主张可能影响法院对争议事实的认定,法院基于查明事实真相的原则,同意了被告的要求。但该院认为,被告庭前已经收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举证期限通知书,其完全有时间在举证期限内对证据提出鉴定申请,且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南京,被告逾期举证必将导致原告增加诉讼成本,也给法庭带来不便,故在同意被告申请的同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逾期举证行为当庭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