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购置了十余年房子竟办理不了过户手续?来到房管局的杨某才发现自己的房产早已被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将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错误的备案登记。
原告杨某在1993年购买了南洋花园B栋的一处房产并交纳了购房款,1995年11月7日被告(时称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4月原告杨某将该房出售给曹某,曹某入住至今。后原告发现被告已于2001年1月4日根据案外人提供的商品房销(预)售楼层表就将该栋房屋登记备案在他人名下,造成该房产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杨某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拒不撤销错误的备案登记。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只有商品房销(预)售楼层表的情况下将南洋花园B1-5栋房屋登记备案在他人名下,明显是错误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错误的备案登记。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