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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高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蔡祖龙 刘亮  发布时间:2013-11-08 11:15:27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青山湖区法院多方联动,成功执结一起标的达80余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11月1日,当事人家属送来锦旗,感谢执行局法官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1年4月9日上午8时许,申请执行人王德义搭乘摩托车途经南昌市高新南大道高新一路口时,被肖华锋驾驶的赣A77531轿车撞伤,导致颅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达一级。南昌市公安交管局青山湖大队认定,肖华锋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德义不负事故责任。由于肖华锋为赣A77531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率的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判决,人保南昌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王德义赔偿款55073元,肖华锋支付王德义赔偿款785106.1元。

  案件审结后,人保南昌分公司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但肖华锋始终未履行判决义务,王德义于2013年4月24日向青山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受理后,由于被执行人试图规避法律责任,下落不明,而申请人伤势严重,生活困难。执行法官一方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一方面为其争取到了1万余元的司法救助金。通过到市房管局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肖华锋在南昌县莲塘镇安居小区有一套房产并已转卖,并在市公安局的协助下查明其藏身之所。执行法官打破常规作息时间,到其住处蹲守,并及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过法官耐心说服,肖华锋最终同意以其53万卖房款赔偿给王德义,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德义放弃对剩余赔偿款项的追偿。至此,一起本已陷入僵局难以执行的案件,经“多方联动”而得以顺利执结,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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