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被告人李某因与儿子媳妇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用打火机点燃家中物品,致使住房中物品被烧毁,大火直至消防人员赶到才被扑灭。日前,青山湖区法院受理了该案,由于李某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某因家庭琐事长期与儿子、媳妇有矛盾。2013年11月,李某独自在家中客厅沙发上休息。来家中搬东西的儿媳胡某看见后指责李某睡在其陪嫁的沙发上。李某遂去房间地上的竹席上睡觉。其子来到房中不准李某睡觉,看见李某在抽烟甚至叫嚷着让李某把东西都烧了。李某一起之下,随手拿起身边的衣服用打火机点燃,其子和儿媳视若无睹,直至火越烧越大,李某儿子才打110报警。事后据李某交待,其放火是被其子逼的,其子白天赌博,晚上就来找其吵闹,实在过不下去,一气之下就放火烧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