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法院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6月6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诈骗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主犯黄德中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分别处以3年零10个月至3年零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据了解,黄德中等4名被告人均系安徽省太湖县无业人员,其中,张明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刑满释放。2011年,浙江某针织公司委托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将其商标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方某遂通过QQ商标群联系到黄德中办理此事。
黄德中在收集了浙江某针织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虚假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电子稿传给范李平。范李平从互联网上搜集了南昌中院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并对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中审判人员等信息进行了补充完善。而后,范李平与何国中一同将修改后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打印,何国中用事先找人私刻的南昌中院假公章在虚假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上盖章。
2012年1月,方某陪同浙江某针织公司代表毛某来到南昌,由何国中带到南昌中院审判大楼门口。按照何国中的分工,张明育冒充南昌中院工作人员将装有虚假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的档案袋交给毛某。
事后,黄德中收到方某通过银行转来的12.5万元人民币,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分别分得赃款55000元、35000元、30000元、5000元。
2013年7月,迫于法律的威慑,黄德中等4人主动到南昌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了全部赃款。
“犯罪人十分猖狂,敢于伪装进入南昌中院大厅,接待他所骗取的被害人,这种诈骗的方式非常胆大,我们也非常的震惊。”青山湖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赖红宇告诉记者。想塑造自己的品牌,应该通过合法渠而不是非法的手段和方式获得。
法院审理认为,黄德中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公文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范李平等3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张明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