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交通肇事逃逸 终难逃法网
作者: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熊汗语 赖红宇  发布时间:2015-04-01 15:13:38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男子驾车肇事逃逸,致被害者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6月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齐某驾驶轿车在南昌市某单位门口路段时,与过往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齐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驾车扬长而去,致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南昌市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认定,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次日,被告人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供述了上述事实。

   该案审理过程中,齐某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本次交通事故全责,且属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