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男子驾车肇事逃逸,致被害者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6月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齐某驾驶轿车在南昌市某单位门口路段时,与过往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齐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驾车扬长而去,致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南昌市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认定,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次日,被告人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供述了上述事实。
该案审理过程中,齐某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本次交通事故全责,且属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