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青山湖区法院成功执结该院首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被告人钱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3月13日,该案涉财产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立案后,该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加强释理说法工作,纠正了钱某认为“坐牢不用履行财产刑”的观念。近日,钱某主动将上述涉财产刑如数上交该院账户,至此该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