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4月14日,青山湖区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在其经营的某火锅店内,在供顾客食用的火锅底料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2014年10月22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雷某藏匿于吧台抽屉和卧室的罂粟壳740克,现场抽取的火锅底料中检测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五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某作为餐饮从业人员,明知罂粟壳是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而在火锅底料中添加,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该院予以采纳。在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