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年轻女子聚会后归家,却无故被陌生男子熊某咬掉五分之一的左耳。5月11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世纪风情三期“拉芳舍”店铺附近,无故进入被害人秦某驾驶的小轿车内,秦某因害怕下车后,熊某欲将该车开走,在秦某阻止其开车时,将秦某左耳耳垂咬落一块。闻讯赶来的秦某同学即郭某与熊某发生撕打,熊某又将郭某的右手拇指咬伤。随后熊某被郭某及路过的群众控制并移交出警民警而归案。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指控罪名成立,遂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