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5月29日,青山湖区法院对一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予以立案,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立案受理的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褚某与其弟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幢两层农房,兄弟俩协商由两人共有该套房屋。褚某的弟弟过世后,其弟之女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取得了所有权证书。为此,褚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该房屋的登记权利证书,并判令其弟之女返还所占房屋,同时赔偿非法占有该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开展,青山湖区法院对该起“新案件”当场即出具了《材料接收表》予以登记,并注明日期和编号。在立案审查期内,经相关庭室研究认为,该案符合我国行政法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应予以立案。
该院立案庭法官表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新课题,它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了若干个分属不同诉讼系列但又具有一定关联性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查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附带解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民事争议的活动。这样不仅能够将两个相互联系的争议统一审理、将全部案情统一考虑,防止案件审理的片面性,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准确和公正,而且能够避免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