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同寝的刘某和朱某是南昌某艺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平时关系处的还可以,但刘某起了贪念将朱某银行卡偷走并取走了卡内的2900元。近日,青山湖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处刘某拘役两个月,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艺术学校宿舍趁被害人朱某熟睡之际,窃得放在其枕边的农行银行卡,并在洛阳路70号的邮政银行ATM机上取走了卡内的2900元,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将赃款挥霍一空。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配合南昌市青山区分局联系了刘某的家属。次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陈述,其和朱某关系还可以,平时借他的手机玩,看到了朱某在手机中记录了他那张农行卡的密码,遂起了贪念,所以才犯下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偷盗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主动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