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南昌一男子手头拮据,动起了偷盗为生的念头。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饶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饶某伙同一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九村一楼的申通快递店内,趁被害人何某不注意之机,窃得其放于台前的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2929元)。存有侥幸心理的饶某再次犯案,2015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伙同“莽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大润发超市门口,对被害人尚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利捷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18元)行窃时,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归案。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饶某犯罪事实属实。但被告人饶某2015年3月9日的实施盗窃行为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