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南昌一男子罗某、闵某等另外三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为帮助某投资公司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造成人身伤害。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是南昌某投资公司的司机,为帮助所在工作公司追讨债务,在南昌市京东南大道的沈桥花园酒店旁,将被害人余某强行带上一辆,先后将其押至南昌市洪都大桥附近一学校和南昌市青峰花园酒店两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被拘禁期间罗某同其他四人对余某实施了殴打,直至次日凌晨才将余某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为轻伤二级。
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同闵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余某人民币3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公安机关审查,罗某系南昌本地人,曾在1995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同他人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