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南昌市京东镇一男子在天虹超市内频繁盗窃价值低廉的商品。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王某家住青山湖区京东镇天虹商场超市旁。2014年12月29日8时30分许,王某来到天虹商场窃得乐思牌巧克力2罐(价值人民币80元)。2015年1月3日8时40分许,王某再次来到此超市偷得两罐倍乐思巧克力2罐(价值人民币80元)、德芙巧克力2包)(价值13.4元)。2天后,窃得老干妈牌辣椒酱1瓶(价值10.2元)、伊利牌畅轻牛奶1盒(价值6.5元)、双汇牌泡面拍档火腿肠3根(价值人民币3.6元)。正当王某第三次携赃物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报警,由接警民警抓获归案,所盗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该超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王某第三次盗窃财物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