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扒窃案件,该案被告人邓某某因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7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顺外综合集贸市场,从被害人高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窃得人民币27元。被告人邓某某随后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其窃得的27元现金已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另被告人邓某某曾于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于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赃款已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