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案,该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青山湖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其驾驶的福克斯汽车内,容留何某、宁某某、顾某等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