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吧盗窃案件,该案被告人邹某因盗窃他人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131元),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5时26分,被告人邹某在本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某网吧后门处,窃得被害人彭某某红色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131元)。2015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所盗车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