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10月30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回货款43万余元,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申请执行人众鑫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2014年底,众鑫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先后向陈某供应混凝土原料共计价值53万余元。而陈某除在2015年初支付了10万元货款外,剩余货款一直未付,众鑫公司遂起诉至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该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应当给付众鑫公司货款43万余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滞纳金,但陈某拒不履行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但陈某拒不接收通知书,也不同意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经查,陈某名下也没有可执行财产,而此时众鑫公司正陷入经营困境,急需资金周转。经当事人申请,该院依法追加了陈某的配偶刘某作为被执行人,经多方努力,查询到刘某在其单位有定期40余万的投资款。在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院依法提取该款项,案件圆满执结,众鑫公司亦如愿以偿领取了全部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