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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买房夫妻离婚“分房”惹纠纷
法院:属于赠与夫妻双方的,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作者: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胡小林 张正  发布时间:2016-04-26 10:12:08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数年前,家住南昌市的张伟华与妻子在青山湖区按揭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30万首付由张伟华父母支付。然而好景不长,张伟华妻子刘晓燕最终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夫妻二人因房屋所属权问题产生分歧,并最终闹至法院。

  昨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该房子属于赠与夫妻双方的,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为儿子儿媳支付购房首付款

  2008年7月,从外地回家工作的张伟华在一次偶然认识了同龄的刘晓燕,不久单身的两人就坠入爱河。后于次年10月喜结良缘,夫妻二人一直与张伟华父亲、母亲居住在一套并不大的房子里。

  “儿子与儿媳结婚后一直很恩爱,儿媳对家中老人也很是照顾。”在张伟华和刘晓燕结婚后的一年,张伟华的父亲、母亲对儿子儿媳很是满意,便想让他们购买一套房子居住,由自己出首付。张伟华、刘晓燕夫妻两得知父亲的决定后高兴不已,便立即着手看房。最终,张伟华、刘晓燕夫妻与家人商定购买了一套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房子总价60万元,首付款30由张伟华的父亲支付,剩余30万元房款进行商业贷款,房子登记在张伟华名下。房子装修完毕后,张伟华、刘晓燕夫妻入住,并一起还房贷。

  张伟华、刘晓燕夫妻两拥有了一套自己的房子后,感情依旧恩爱,生活温馨平淡,并在2011年12月迎来了他们爱的结晶——儿子张明出生了,这让张伟华的父母亲很是欣慰。

  夫妻离婚为房子对簿公堂

  然而好景不长,张伟华、刘晓燕夫妻感情便出现了裂痕。刘晓燕认为丈夫张伟华变了,对自己和孩子不闻不问,经常不着家,要求离婚。“现在需要还房贷,无暇顾及家中的一些琐事。”张伟华辩解道,他没有变心,不愿离婚。在2014年7月,刘晓燕与张伟华闹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后,刘晓燕与张伟华便开始了分居了,张伟华带着孩子居住在父母亲家中,刘晓燕则独自一人住在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房子里,两人老死不相往来感情彻底破裂了。

  “房子给归自己所有,因为首付款是父亲支付。”在2015年12月的一天,张伟华不愿与刘晓燕在进行纠缠下去了便答应离婚,并提出对财产等进行划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对半分。”刘晓燕说道,虽然是父亲支付的首付款,但是这属于对两人共同赠予,所以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此,张伟华和刘晓燕因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而迟迟没有离婚。在2016年1月,刘晓燕将张伟华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对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等进行分割。

  据悉,在法院庭审中,张伟华和刘晓燕就孩子张明的抚养问题和家中存款达成协议,张明由张伟华抚养至成年,存款各自分得一半。张伟华的父亲,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对张伟华个人的赠与。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伟华、刘晓燕双方长期感情不合,在2014年7月24日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刘晓燕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伟华离婚。经调解无效,张伟华、刘晓燕双方夫妻确已破裂,应准许张伟华、刘晓燕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张伟华、刘晓燕协商一致,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张伟华、刘晓燕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购房款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第三人张伟华的父亲,但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对张伟华个人的赠与。因此,应认为该出资是对张伟华、刘晓燕双方的赠与,故诉争房子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考虑到该房子大部分出资来源于张伟华的父亲,同时结合张伟华、刘晓燕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婚生子由张伟华抚养等事实,法院确定房子归张伟华所有,由张伟华支付刘晓燕18万元房子折价款,该房子后续房贷由张伟华支付。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准许张伟华、刘晓燕离婚;2、张伟华、刘晓燕各得家中存款一半即20万元;3、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归张伟华所有,由张伟华支付刘晓燕18万元房子折价款,该房子后续房贷由张伟华支付;4、张伟华、刘晓燕儿子张明由张伟华抚养至成年;5、驳回刘晓燕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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