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杨某曾在2014年12月2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获刑2个月后杨某因身体原因假释出狱。但出狱后的杨某不知悔改,竟然走上了贩毒的道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17日21时许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鑫和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连同被抓获的还有购买毒品的许某。公安机关当场从杨某随身携带的黄色纸袋里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600粒(净重56.6克)及现金人民币70000元,从杨某身上查获现金14800元。随后,警方在杨某租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氯胺酮802.2克、毒品咖啡8.8克、甲基苯丙胺0.2克:从许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6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4克),从许某驾驶的车辆座垫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0粒(净重14.4克)。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在2015年1月7日22时销售价值7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未某。次日21时许,杨某再次销售价值8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未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杨某此次系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新罪,应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判决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5个月4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