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为追讨欠款非法拘禁 债主受到法律处罚
作者: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戴龙砚 万小斌  发布时间:2016-08-21 09:47:26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为了讨债拘禁借款人就触犯法律了。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讨债非法拘禁案,该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刘某、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6月29日21时许,戴某为向被害人李某追讨欠款以偿还周某的债务,同周某及其纠集的刘某、徐某从上饶开车来到南昌,由周某假借买灯具为名,将李某骗至南昌市香江家具城招商银行附近,四人强行将李某推上车带至上饶市,采用威胁挖坑掩埋的方式逼其还款。后又将李某先后带至上饶市东方之星宾馆和周某公司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6月30日18时许李某被公安机关解救。2015年7月2日,被害人李某对戴某、周某、刘某、徐某表示了谅解。

  2015年6月30日,周某、刘某、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周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戴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周某、刘某、徐某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戴某、周某、刘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戴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四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戴某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向被害人追讨债务,而不应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本案被害人并不存在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戴某未积极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戴某主动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