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杨某曾在2014年12月2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获刑两个月后杨某因身体原因假释出狱,谁想他不知悔改走上了贩毒的道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17日21时许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鑫和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连同被抓获的还有购买毒品人员许某。公安机关当场从杨某随身携带的黄色纸袋离查获了甲基苯并案片剂3包600粒(净重56.6克)及现金人民币70000元,从杨某身上查获了现金14800元,随后警方在杨某租住处进行搜查,查货氯胺酮802.2克、毒品咖啡8.8克、甲基苯丙胺0.2克:从许某身上查货甲基苯丙胺片剂56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4克),从许某所驾驶的车辆座位垫子下查货甲基苯丙胺片剂200粒(净重14.4克)。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在2015年1月7日22时销售价值7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未某,次日21时许。杨某再次销售价值8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未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5.8克,氯胺酮802.2克和人民币15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杨某此次系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新罪,应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判决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年,没收其个人财产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