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在住处贩卖毒品案,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5年春节期间,郑某购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3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9.45克存放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其家中,用于向他人销售。2015年3月4日10时许,郑某在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73克、甲基苯丙胺9.95克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郑某的丈夫彭某明知郑某系在销售毒品,仍在场帮助郑某收取销售毒品款人民币1900元。郑某、彭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全部毒品被查获扣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彭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共同贩卖毒品,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被告人郑某与彭某的共同贩卖毒品活动中,郑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彭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