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唆未成年人吸毒案,该院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4年7月2日23时许,罗某某(已被判刑)登记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宾馆1517房间,并提供毒品与徐某某及谢某、张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期间,徐某某劝说没有吸毒意愿的未成年人徐某甲一起共同吸食了“麻古”。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唆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且系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从重处罚。但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