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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载人出事故 车主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赔偿
作者:吴斌 张正  发布时间:2016-12-26 10:03:56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南昌市市民王某最近很是苦闷,早前她好心骑电动车顺路载同事,不料出交通事故致同事受伤,同事为了赔偿竟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认为车主王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赔偿受伤同事相关费用1万多元。

  家住南昌市某小区的王某为了出行方便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一天,王某下班后准备骑自己的电动车外出办事。“你去哪呀,顺路的话载我一程。”王某碰到同事张某后得知她和自己前往的目的地是同一个方向,处于好心便骑电动车载上了张某。一路上,两人有说有笑。当王某正常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路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一不留神,迎面和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随即她和同事张某受伤倒地。施救人员赶到将两人送往医院救治。张某由于受重伤,共计住院26天,花费了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损伤达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8千元。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为黎某、王某在事故中具有同等过错,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不负责任。

  出院后,因王某、黎某均拒绝赔偿其损失,张某遂将黎某、肇事汽车的投保保险公司及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款9万多元。

  在法院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最为委屈,本身也受轻伤,且当时是张某自己要求搭载电动车的,也负有重大过错,张某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办案法官组织黎某所驾驶肇事汽车的投保保险公司与张某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达成调解意见,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6万元,对张某主张的其他赔偿部分则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驾驶汽车时,注意路面情况不足,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王某注意路面动态不足,且违反电动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符合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由黎某承担50%的责任。张某搭乘王某虽然是属善意搭乘行为,但王某具有安全注意义务,考虑到其是善意行为,酌定由王某承担4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据此判决黎某在保险责任范围外向张某赔偿2万元,王某赔偿1万多元,张某自行承担3千多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上诉。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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