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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铺不能做餐饮 讨要损失起纠纷
作者:吴建国 张正  发布时间:2016-11-28 10:28:36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在南昌务工多年的陈某租下一间店铺做餐饮生意,岂料正“跑火”时却被责令不得从事餐饮服务。遭遇了这个困境的陈某为了挽回损失,便将房东和前一位承租人起诉至法院,讨要转让费等。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转让协议合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来南昌务工的陈某经过多年的打拼攒下了一些积蓄,经过和家人商量,打算开一家餐饮店自己做老板。2015年10月份,陈某看到了一家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内一家歇业的餐饮店寻求让租,她觉的此小区入住率高,人流密集,继续做餐饮生意应该有赚头。于是,她和店主张某协商,希望可以租下餐饮店。期间,张某明确告知该店铺无法办理餐饮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陈某把租来的店铺装修一新后开业,由于其餐饮店卫生干净、价格实惠,很快就获得一些固定的客人,生意开始“跑火。

  然而好景不长,几天后,陈某开设的餐饮店来了几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她被告知其因没有取得餐饮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眼看着接手的店铺不能营业了,心有不甘的陈某便找张某、房东钱某欲讨要说法。因协商不成,陈某将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协议、店铺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退还转让费9500元及相关损失2400元。在法院庭审中,张某表示,店铺转让时,9500元款包括了店内相关设施的等值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协议、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陈某能否取得证照不是张某和钱某的义务。陈某主张协议无效应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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