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不得了哟,负责人都被抓走了。”日前,南昌市某公司一片喧腾。原来,这是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在依法拘留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执行协助义务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魏某将钢材提供给江西某公司在上饶市鄱阳县的项目工地,后魏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万某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份,万某申请法院保全了魏某在江西某公司上饶市鄱阳县工地的钢材款及利息共计390万元。而王某某作为该公司驻上饶市鄱阳县工地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材料的进出以及工程款的支付具有决定权。
在今年6月,万某诉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7月份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在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提取魏某在该公司的钢材款及利息390万元,但该公司不配合执行。
法院经过调查得知,该公司不配合执行系因项目负责人王某某串通案外人,欲将该钢材款及利息转走。在掌握了确凿证据之后,该院以妨碍执行为由对协助义务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司法拘留期间,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过,同时其家属及朋友连带保证限期三个月内履行完协助义务,法院遂提前解除对王某某的强制措施。目前,该案390万到期债权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