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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女儿未尽赡养义务 母亲打官司讨回赠予房产
作者:张正 黄丹  发布时间:2016-12-27 15:31:26 打印 字号: | |
  青山湖法院网讯 年过六旬的陈莲花最近很是苦闷,早前她在一场大病后,身边需要有人照顾,在和三个女儿商量后,由幼女张晓芳照顾她,而她赠与给张晓芳一套房屋。刚开始张晓芳对她照顾细致入微,不久随着她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陈莲花被弃之不理。为此,陈莲花起诉至法院,希望可以撤销早前赠与给张晓芳的房屋。

  近日,青山湖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法院认为张晓芳未尽到赡养义务,陈莲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予以支持。

  60多岁的陈莲花是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居民,和丈夫张明伟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张晓琪、张晓燕、张晓芳。张明伟去世后陈莲花开始独自一人生活,日常生活开销也是自己承担,不愿给女儿们添麻烦。

  后来,陈莲花因故生了一场大病,身边开始需要有人照料生活。在2014年8月的一天,陈莲花便召集了张晓琪、张晓燕、张晓芳商议谁来照顾自己。

  由于张晓琪、张晓燕结婚后一直跟随着双方的丈夫在外地生活,只有幼女张晓芳婚后生活在南昌。于是,她们经过斟酌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晓芳承担起照顾陈莲花的重任。同时,约定张晓芳将获得名下房屋一套。

  同年10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陈莲花与张晓芳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张晓芳对母亲陈莲花尽赡养义务,为陈莲花养老送终,陈莲花则将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赠送给张晓芳。

  签订完赠与合同,张晓芳为了方便照顾陈莲花,便搬至与之生活在一起。在张晓芳的细心照顾之下,得到了陈莲花的好评。然而好景不长,随着陈莲花身体越来越差,慢慢地,生活开始不能自理,出行也需要拄着拐杖,甚至有时候,还会出现大小便失禁的情况。张晓芳便从家中搬走,对母亲不闻不问。无奈之下,陈莲花只能自己雇请保姆照顾日常生活。 此后,陈莲花多次希望可以获得张晓芳的照顾,张晓芳均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了。这让陈莲花很是心寒。陈莲花在将该情况和张晓琪、张晓燕商量后,将张晓芳起诉至了法院,要求撤销早前和张晓芳的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人同意将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而不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除符合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得再任意撤销该合同中所约定的赠与内容。在本案中,母亲陈莲花和小女儿张晓芳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小女儿张晓芳以获得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为前提对母亲陈莲花尽赡养义务,而母亲陈莲花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小女儿张晓芳未能未依约履行赡养义务。故陈莲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具备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陈莲花对张晓芳的赠与合同,本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由张晓芳承担。(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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