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2013年8月,正处于热恋的曾某出资18万元给予女友赵某购房。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曾某便找到赵某要求其归还自己资助她的购房款。而赵某则认为其获得的18万元为曾某对自己不附件条件的无偿赠与行为,拒不返还。为此,双方两次闹至法院。
近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曾某资助赵某的18万元购房款属于目的性赠与,现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赵某应返还。
“我在公司附近看上了一套房子,但是现在首付款还差一些。”2013年8月,赵某拨通男友曾某的电话,把自己买房的想法告诉了曾某,同时希望他可以帮忙解决购买房子一部分首付款。曾某考虑到两人已经相识相爱2年多了,目前感情稳定,双方都是奔着结婚去的,购房安家未尝不可。于是,就答应了赵某的请求,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8万元给予了赵某。同年12月底,赵某用曾某给予的18万元支付了首付款,如愿买到了心仪的房子。
然而好景不长,赵某房子买好后,她与曾某的关系却从好变坏急转直下。两人时常发生争吵。最终,在2014年9月,赵某向曾某提出了分手请求。恋爱时你侬我侬,当然谁都不会计较钱的得失。要分手了,经济账还是得算清楚。曾某认为,既然双方要分手,赵某就应该把早前自己给予她的18万元购房款归还给自己。而赵某认为曾某系赠与行为,自己不应归还。为此,两人发生了多次吵闹。2016年1月,曾某在多次讨要无果下,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该18万元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特征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18万元并非小额款项,按常理而言,如果不是有特别的目的和条件,一般人是不会轻易把一笔18万元的款项交予他人的。曾某在赠与赵某18万元的时候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出赠与的目的,但是基于曾某和赵某的恋爱关系及其所赠数额较大,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曾某的赠与目的是为了与赵某缔结婚姻关系,并不是无偿赠与给赵某的。现赵某提出与曾某分手,致使曾某支付款项购买房屋与赵某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其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赵某返还该款。法院遂依法判决赵某返还曾某买房资助款18万元,本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