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法院网讯 “天下之本在家”,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伦理关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家庭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家庭伦理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矛盾化解难度日益加大。本白皮书通过对南昌市两级法院2016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剖析数据背后折射出的社会原因,以期从司法角度为婚姻家庭稳定提供人文参考和法治保障。
一、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全面司法保护的核心理念,坚持法律与情理结合、纠纷化解与权益保障同步、理念更新与审判实践统一,将案件审理、情感修复和权益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市中院少年庭和新建区人民法院长堎法庭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安义县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市中院少年庭和西湖区人民法院少年庭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市中院少年庭被评为江西省“三八红旗集体”。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4858件,其中一审案件4659件、二审案件199件,审结3842件,其中判决1817件,裁定1005件(其中驳回起诉17件、撤诉929件、终结3件),调解982件,移送38件(详见表一、表二)。
(一)从案件类型看,案由相对集中,呈多元化分布
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项下,共有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十五个三级案由。从下图可以看出,离婚纠纷占据整个婚姻家庭纠纷数量的88.82%,其他14个三级案由合计比例不超过12%。其中,撤销婚姻纠纷和收养关系纠纷的收案数均为0,婚姻无效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监护权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收案数均为个位数。
(二)从结案方式看,一审以调撤为主,二审以判决为主
从结案总体情况来看,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件调撤率为50.92%,稍高于判决率4.39个百分点。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738件,维持婚姻关系821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793件,维持婚姻关系68件。二审案件调撤率为24.41%,远低于判决率38.96个百分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诉到二审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多为争议较大、矛盾尖锐的案件。因2016年婚姻家庭纠纷的部分案由未收案或收案较少,故对收案数量占前三位的案由的调撤率进行比较后发现,离婚纠纷的调撤率要远高于变更抚养、扶养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
(三)从二审数据看,一审服判息诉率高,但二审发改率偏高
根据市中院2016年度的收结案情况,婚姻家庭纠纷的上诉率仅为8.26%,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在该类型案件审理中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与上诉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二审发改率高达31%,且集中在离婚纠纷。可见由于婚姻关系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家庭财产形态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离婚纠纷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日趋复杂。
二、趋势分析
(一)从起诉主体看,女性居多,年龄分布集中
在对离婚纠纷当事人情况的抽样分析中,我们发现,由女性提起诉讼的案件占比为63%,男性提起诉讼的案件仅为37%。这不仅反映了女性维权意识的增强,也说明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较之男性仍处于弱势地位。抽样数据显示,80后、90后逐渐成为离婚率最高的人群。其中31-40岁这个年龄段处于离婚率的巅峰,接近全部抽样案件的50%;21-30岁和41-50岁这两个年龄段的离婚率基本相等。
(二)从离婚原因看,性格不合占绝对多数
通过对原告起诉离婚原因的数据抽样统计,可以看出:提出一方有外遇的占5%,存在家暴和赌博等恶习的占3%,性格不合的占80%。但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性格不合包括多方原因,如双方教育背景、家庭环境、个人喜好等方面的差异,但年轻夫妻受到双方原生家庭的过多干涉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此外,家庭暴力尤其是双方言语不交流、不履行夫妻义务等新型“冷暴力”以及因吸毒、犯罪、赌博导致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
(三)从子女抚养看,10周岁以下子女为主,大多随女方生活
统计显示,涉未成年子女离婚家庭数量占绝对多数,其中以10周岁为明显的分水岭。涉及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占72%,只有一个小孩的占67%,判决随女方共同生活的占47%。出现这种分化的原因主要在于:孩子出生带来家庭结构的变化,双方对孩子教养方式的不同、双方父母为帮助带孩子对婚姻介入的增加等都增加了矛盾的触发点,容易影响夫妻感情。同时,母亲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较多,未满10周岁的幼年子女对母亲的依赖性更高。
(四)从争议焦点看,逐步转为以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为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开放,夫妻间的人身依附性明显降低,大部分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离婚纠纷中的表现更为冷静理智。尤其是经济观念的影响,使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步转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在财产分割方面,涉及商品房权属的案件明显增多,且多为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在子女抚养方面,大多是双方争夺抚养权,往往夹杂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因素,并以子女抚养作为离与不离的前提条件;但也出现了少数双方“推养”子女的案件。
三、原因分析
(一)社会层面
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给伦理道德观念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突出表现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解体与家庭内部纠纷化解能力的下降之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其一,人们对于离婚的接受程度日益增长。与过去离婚纠纷中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都很坚定地希望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相比,现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大多都对离婚不持异议,双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谈及离婚都是很正常的接受态度,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其二,人们对于婚姻的包容程度日渐降低。从起诉离婚的原因和案件审理中双方对于感情破裂的陈述,我们发现,性格不合的背后,导致离婚的原因日趋多元化。年轻一代对婚姻生活稍有不满就会想到离婚并提起诉讼。在“婚姻自由”观念渐入人心的同时,也产生了“闪结闪离”的社会问题。其三,人们对于财产的权属观念日趋强烈。在审判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及由此衍生的系列案件都与财产息息相关。市场经济背景下商品房、股权等财富的价值日益攀升,但部分当事人并没有因为财富的增加而拥有和谐的家庭生活,相反,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抛弃亲情和家庭,面对矛盾不能理性处理,加剧了婚姻家庭的解体。
(二)制度层面
与层出不穷的婚姻家庭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些现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稍显原则化、抽象化,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于法官的适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在离婚纠纷和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中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更多的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借助生活经验和审判经验通过调解实现司法保护。
(三)实践层面
婚姻家庭纠纷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和财产性的复合特征决定了该类案件在判决后的执行环节困难重重。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对人身的强制执行不仅存在法律障碍,更容易引起新的矛盾冲突。审判实践中曾有家庭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引发了数十起案件,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诸多障碍。同时,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的不仅是经济支持,更需要亲情的关怀。而要实现这个目标,仅仅依靠审判是远远不够的。审判实践中法官除了多做调解工作,力求化解矛盾外,并无其它良策,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对策思考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强化诉讼引导,积极稳妥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南昌县法院被最高法院指定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后,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扎实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从队伍建设、审判机制、保护体系三方面着手,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延伸审判效应。
(一)大力推进专业化建设,强化司法维权保护职能
以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及时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婚姻家庭纠纷是家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到家事审判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从传统的“坐堂办案”转为强化法官职权探知,鼓励法官走出法庭、走向社会,帮助当事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不断加强审判组织和审判能力建设,推进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化审理。鼓励和支持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法官参加心理学、社会学的培训和学习,努力增强服务大局、化解矛盾和开展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努力推进改革创新,完善特色审判保护机制
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诉讼程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和家庭规律的审判体制机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现实难题。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综合利用多种调解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构建综合协调解决机制。要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辅助司法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提高审判质效。要积极探索将少年审判试点中的成功经验运用于家事审判,促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协同发展,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大保护”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与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的协调合作,以公益代理人和青少年维权志愿者为切入点,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纠纷结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机制,帮助当事人获取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延伸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民政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以联席会议和回访帮扶为结合点,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常态机制,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整体防治网络。以“爱心家园志愿服务体系” 和“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为依托,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加强家庭美德、伦理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弘扬优良家风。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和睦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审理好每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最终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美满上,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南昌样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婚姻家庭纠纷六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彩礼返还的金额确定应充分考虑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是否受到伤害
[案 情] 危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危某及其母按农村习俗给付李某彩礼122000元,并给付其亲属红包若干。一周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后李某怀孕,在医院治疗期间诊断为稽留流产,行两次清宫术。期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关系恶化,未能登记结婚,李某也未将上述彩礼返还。危某及其母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危某及其母以结婚目的,给付李某彩礼122000元,但是双方订立婚约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给付彩礼的数额、悔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李某与危某订立婚约后共同生活了8个多月,时间较长。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怀孕并流产,期间进行了两次刮宫,身心均受到较大伤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纠纷,但均未能正确处理并化解矛盾,后危某及其母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返还彩礼,其悔婚意思表示明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考虑,判令李某返还彩礼45000元。
[点 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当返还彩礼。但在具体金额的确定上,应当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女方怀孕、流产等对身体造成伤害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彩礼返还款项以及事项,对于小额给付以及交往中给付女方金银首饰一般不予认定彩礼,而是认定为赠与。
[案例二]未妥善处理好小孩抚养问题,要求离婚判不准
[案 情]陈某与何某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 2008年生育小孩陈某某。婚后两人长期分居两地,又因孩子养育等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婚生小孩陈某某出生后不久,因父母监护不当致残,自2012年6月起随祖父母共同生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审理期间均提出自己不适合抚养小孩。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本应得到父母双方更多的呵护,但其父母即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向法庭请求自己不直接抚养小孩。这种互相推诿抚养责任,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有损于小孩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虽双方同意离婚,但却都是在不直接抚养有残疾孩子的前提下,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点 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及对方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坚持婚姻自由应与保障当事人对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相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亦规定,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陈某与何某都同意离婚,但应妥善处理陈某某的抚养问题,并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妥善安排好陈某某今后的生活。
[案例三]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小孩并拒绝对方探望,以小孩已随其生活为由要求抚养小孩,法院不予支持
[案 情]蔡某与廖某于2012年8月生育孩子蔡某某。廖某于2014年9月起诉要求与蔡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5年4月,蔡某带走女儿与其共同生活,并拒绝廖某探视女儿。廖某于2015年7月再次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判决小孩随其生活。蔡某提出小孩现已随其共同生活,如改变小孩生活的环境将不利于成长,要求判决小孩随其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自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但自2013年8月父母分居生活后,一直随母亲廖某生活。在此期间,廖某允许蔡某正常探视小孩,充分保障了其探视小孩的权利及小孩享受父爱的权利。但蔡某自2015年4月以探视小孩为由将小孩从廖某处接走后就一直拒绝廖某探视小孩,该行为既影响了廖某的探望权也将对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不利于尚且年幼的小孩身心的健康成长。故判决蔡某某随其母生活。
[点 评]“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性格养成、思想变化等不利因素。在处理小孩的抚养和探望纠纷时,应充分考虑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联结,让孩子充分感受父母的爱。本案中父母双方都希望小孩随其共同生活,但在双方分居期间,蔡某某随其母生活时,廖某一直允许蔡某探望孩子并予以配合。蔡某作为父亲在没有其它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将蔡某某带走随其生活并拒绝廖某探望小孩已逾一年,完全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结。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蔡某某随其母共同生活。
[案例四]单方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赠与小孩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 情]万某与杨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二人在婚姻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的产权归其婚生小孩杨某某所有。后因杨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对该两套房产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的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和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该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故对万某单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之约定并重新分割的诉求不予支持。
[点 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房产、现金、股票等)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系离婚的综合解决方案。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案例五]变更抚养关系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兼顾父母双方家庭生活
[案 情]王某与周某于2010年协议离婚,就婚生小孩王某某的抚养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抚养小孩,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和一半学费。王某某于2015年8月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学费。在法院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周某就王某某的抚养、探望一并达成协议:王某某随其母周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王某可随时探望小孩;双方约定传统节日由各方按年轮流与小孩一起度过,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方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及生活,不得就对方及其家人的人格、形象及对待小孩的态度等方面向小孩做出负面评价,影响小孩的内心判断。
[点评]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周某离婚后已重新组建家庭,但了解到孩子在随其父共同生活期间并不快乐时,流露出惋惜和心疼。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手,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双方化解后顾之忧,从而实现了兼顾孩子与父母的目标。
[案例六]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 情]张某与熊某均为残障、低保户,生活困难,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虽未领取结婚证,但育有一子熊某某。张某近年来因疾病加重,生活无法自理。2015年3月熊某将张某打伤,张某入院治疗期间,熊某拒绝看望和道歉。之后,驱赶张某出家门和拒绝赔偿医药费,致张某居无定所、食无来源、生病无人照料和无钱医治,张某诉至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熊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熊某骚扰、侮辱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点 评]家庭暴力日益成为破坏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本案中,张某与熊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故法院依法审查后支持了张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借力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协调帮助确定了张某有权在该地的拆迁房分配中获得一人份额的拆迁房屋面积,解决了张某的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