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重点打击“十二类”黑恶势力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横行市场,破坏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砂霸”“水泥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等黑恶势力;
8、在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
9、涉嫌高利贷、“套路贷”“裸贷”等非法讨债,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讨债,插手各类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职业访民”等黑恶势力;
10、组织实施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11、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2、学校周围抢劫、敲诈勒索学生钱物的校园欺凌黑恶势力。
围绕重点打击对象,青山湖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依法严惩黑恶犯罪,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案件,有力推动了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
案件回顾
1、万某华、万某辉、万某勇恶势力: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万某华刑满释放后找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罗万村村委会主任即被害人万某某解决工作、承租店面未果。2017年7月2日9时许,万某华持刀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罗万村村委会会议室,将万某某捅伤。因未达到其要求,2017年9月6日,万某华又携带榔头、撬棍等工具来到青山湖区塘山镇罗万村农贸市场,将村委会店面的外墙、铝合金窗户拆除。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万某华、万某辉、万某勇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强揽建筑施工业务、欺行霸市,扰乱经济、社会秩序。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万某华、万某辉、万某勇在南昌市高新大道与火炬二路交叉路口处马自达4S店装修时,采取威胁施工人员、阻止施工等方式,迫使马自达4S店向其采购装修材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11月20日,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对万某华、万某辉、万某勇恶势力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万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万某辉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万某勇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万某华、万某辉、万某勇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已生效,且财产刑及违法所得已执行到位。
2、吴某根、张某刚、淦某兰恶势力:寻衅滋事案 2015年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根纠集张某刚、淦某兰(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其间,吴某根、张某刚、淦某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北路南大科技学院南院至爱购广场路段,采取滋扰、言语威胁、驾驶电动三轮车冲撞摊位等手段,按每月人民币30元至100元不等的标准,长期强行分别向在该路段路边摆设摊点的被害人张某钧、胡某烁、曹某林、何某、纪某芳等人收取“卫生费”,所获款项由吴某根分配。 2019年3月4日,青山湖区法院参加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中宣判,依法对吴某根寻衅滋事案、张某刚、淦某兰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健、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赖红宇担任审判长,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根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吴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淦某兰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要点
恶势力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强迫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寻衅滋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举报方式假如您发现身边存在“十二类”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欢迎您通过以下方式共同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举报电话:0791-88113921(青山湖区扫黑办)、 0791-8811612(青山湖区法院扫黑办)
举报地址: 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99号(青山湖区扫黑办)、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青山湖区法院扫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