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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二起毒品犯罪案件
作者:万小斌  发布时间:2019-06-26 15:42:19 打印 字号: | |

 625日,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二起毒品犯罪案件当庭宣判,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打击和震慑了毒品犯罪。

一、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妨害公务一案

2018828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600元销售给万某某。

2018830凌晨1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缉毒大队民警黄某某带领民警胡某某、余某和辅警杨某某、舒某某通过吸毒人员宋某某的协助,在南昌市某酒店内外布控抓捕被告人刘某某,在民警口头表明公安人员身份,要求刘某某配合调查后,刘某某逃跑至马路对面的绿化带,持刀拒捕将胡某某、杨某某、舒某坡划伤后逃脱。经鉴定,舒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201810281114日,被告人杨某某6次将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至500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谢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出生于200198日),11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76克、甲基苯丙胺0.85克。

201811251129日,被告人肖某某5次将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谢某某,11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民警在其身上查获 “麻古”和“冰毒”混合物0.46克。

20189月下旬至103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家中三次容留马某某(出生于200198日)吸食毒品。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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