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等九人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关某某、梁某某等十余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黄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家族势力为依托,关某某、梁某某等十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黄某某的组织、策划、指挥、授意和纵容下,该犯罪集团分工协作,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105国道五化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南昌县广三公路”等领域强揽工程、串通投标、持械斗殴,随意殴打村民,打砸店铺,涉及故意伤害1起(至重伤一级)、寻衅滋事13起、聚众斗殴1起、强迫交易1起、串通投标2起、妨害公务1起,严重威胁地方基层组织及公司企业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恶劣。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等九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对关某某等八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