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外出就餐已经成为大家生活中的常态。发现新的美食店会去尝尝、看到不错的网红店会去打卡、家里有喜事也会去酒店里摆上一桌......
但有的餐厅可能存在卫生不过关或是操作不当的情况,这种时候我们作为消费者能索赔多少呢?
真实案例:
2019年9月28日晚,小蒙到桂林市秀峰区一家串串餐饮店就餐。就餐过程中,他发现菜品中含有金属丝状物一根。小蒙第一时间向餐馆工作人员反映了情况。交涉过程中,餐饮店工作人员表示,因负责人不在,仅可赠予饮料及更换菜品作为赔偿。小蒙对此赔偿方式没有接受。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后,小蒙将此事投诉至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与商家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后,起诉至秀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消费者在餐饮店就餐,并支付相应的餐费149元,双方已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本案中,由消费者提交的照片、视频及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可知,消费者就餐时发现食物中有类似钢丝球残片的微小金属丝状物一根,商家虽辩称该异物来源不明,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商家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另外,商家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经营行为已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商家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院认为,涉案食品中混有的异物,系通过肉眼检查即可发现,商家作为提供餐饮主体一方未能尽到必要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消费者要求商家支付消费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店支付消费者赔偿金149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