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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60余万买外汇?当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者:李芸  发布时间:2020-10-23 18:03:02 打印 字号: | |


你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吗?你相信投资外汇能轻易获取高收益吗?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个相关案例,让我们一起了解盲目投资的风险。

案情简介

李某系毛某朋友,在毛某的介绍下,李某向毛某汇款61.5万元用于投资外汇。毛某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及邮箱等个人信息为其在www.gcgtrading.com(简称GCG外汇平台)网站开立交易账户、设置资金转入转出密码,并声称通过在网站内部兑换美元及开立二元期权账户的方式帮李某注入资金和进行账户操作。关于账户的管理,李某主张其从未经手过投资账户,毛某也未向其移交账户信息,仅是通过发送图片告知其账户情况。后李某主张把投资款退出来,但毛某告知其账户余额已经转换为股权,无法提现,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断案

青山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代李某投资的GCG外汇管理平台既未在我国注册成立,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毛某将李某的款项兑换成美元投入上述网站进行外汇买卖,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仅仅基于毛某的推荐而将大额款项交付毛某处分,对于投资平台未进行审查,对于投资风险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毛某不具备从事境外外汇经营活动的资质,也不具有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交易的资格,其在不确定投资公司及平台合法性的情况下代李某进行外汇交易,且并无证据证明毛某将投资账户移交给了李某,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负有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对投资款损失各负50%的责任。

法院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外的机构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相关交易,境内的机构、个人从事境外相关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均属违法行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共享经济和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炒卖外汇”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活动多宣扬可以获得本金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投资收益,并声称在全球进行项目投资,总部设立在境外。他们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等方式以图逃避境内金融监管,这些不法活动获得的资金大多流向境外,后期往往关闭网站服务器,监管和追踪难度较大。故建议广大群众,不要盲目相信投资机构只赚不赔的承诺,这极有可能是投资骗局。尤其在投资新型金融产品前,应充分了解投资机构及其投资模式,并妥善管理自己的投资账户。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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