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神圣不可侵犯。
可在这样严肃的场合中竟有人出言谩骂乃至大打出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场发生在安徽的事故吧。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和被告陈某系妯娌关系。2014年,两个家庭出资合伙开办幼儿园,后因合作中出现矛盾,原告吴某退出股权,让被告陈某收购。双方因退股款问题,经常发生口角、争执,积怨较深,吴某诉至南谯区法院。
11月4日上午,南谯区法院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吴某始终对被告陈某出言不逊。在举证质证环节,吴某认为陈某没有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非常气愤,多次用侮辱性言语辱骂陈某,法官多次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并予以训诫。
庭审中断期间,吴某对陈某不满,准备离开法庭。正当吴某经过陈某身旁时,陈某猛然起身,一巴掌击打吴某。双方顿时拳打脚踢、扭打成一团。
法官和法警快速予以制止。吴某因情绪过于紧张、激动,引起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现场照片
法官判决
鉴于被告陈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正常秩序,妨碍了法庭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恶劣,南谯区法院依法对这起扰乱法庭秩序事件作出处罚决定,对被告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执行。
对于原告吴某当庭辱骂被告陈某以及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将待其出院后再作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