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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解除失信名单公告
作者:何清川  发布时间:2020-11-27 19:47:36 打印 字号: | |

本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中,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因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已结,现予以撤销,名单如下:扫码获取2020年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解除失信名单公告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会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打击拒执犯罪等多项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人无信不立”,失信被执行人要如何解除自己的失信“枷锁”呢?

答案是:还钱。

 

失信被执行人还钱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1. 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你方的申请撤销你的黑名单。

2.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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