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总能给人带来轻松愉悦。
建个音乐网站,把收集来的歌曲放上去供人在线播放和下载,收取会员服务费,这样赚钱是不是很轻松!
等等!有没有获得许可?
没有?那就是违法犯罪!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龚某俊利用其注册购买的域名,建立某音乐网站。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龚某俊通过网站向公众提供在线音乐播放和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牟利。两年不到的时间里,该音乐网站在线播放传播音乐作品312部,被点击1881.22万余次,注册会员640人,龚某俊非法获利33691元。
法院认为,龚某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